財團法人主計協進社設置主計獎學金辦法
99年7月14日修正
109年1月10日修正
112年7月27日修正
- 第一條 財團法人主計協進社(以下簡稱本社)為鼓勵各大學院校在校學生對於主計學科之研習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申請主計獎學金之學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教育部設立及核准立案之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就讀會計、統計學系(組)及會計、統計研究所者。
二、同一學年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總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及操行均列甲等者。
三、有志服務政府機關從事主計工作者。
四、未領取其他獎學金者。
前項就讀研究所碩士班一年級學生,得以其在大學最後一年成績為準;就讀博士班一年級學生得以其在碩士班最後一年成績為準。
- 第三條 主計獎學金每年舉辦一次,上下兩學期合併計算,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 第四條 主計獎學金名額定為三十名,其有特殊情形經本社董事長核准得酌予增加。
- 第五條 主計獎學金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社於每學年開始後,分別將本辦法連同申請書(如附件)函送各設有會計、統計系所之大學院校,請轉知在校學生。
二、申請主計獎學金學生,應填具上項申請書一份,並請系所主任簽章,於規定時間內由就讀學校函送本社綜合審查。
- 第六條 主計獎學金申請書表之審核,由本社基金管理委員會開會評審,其評審結果報請董事長核定。
- 第七條 主計獎學金經本社審定後,通知原學校轉知申請人具領。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社董事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