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主計協進社捐助章程
民國051年07月01日第01次籌備會訂定
民國068年12月21日第01屆第7次董事會議第1次修正
民國074年11月26日第02屆第4次董事會議第2次修正
民國081年01月24日第04屆第4次董事會議第3次修正
民國087年08月05日第07屆第1次董事會議第4次修正
民國089年03月31日第07屆第3次董事會議第5次修正
民國090年03月28日第07屆第4次董事會議第6次修正
民國090年09月24日第07屆第5次董事會議第7次修正
民國108年10月29日第13屆第7次董事會議第8次修正
-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主計協進社(以下簡稱本社)。
- 第二條 本社以宏揚主計學術,促進主計業務發展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主計學術之研究發展事宜。
二、主計書刊之編譯發行事宜。
三、主計人員進修訓練之輔助事宜。
四、主計業務之促進發展事宜。
五、其他符合本社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第三條 本社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六十萬元整,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創設之主計月報社捐助。本社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第四條 本社主事務所於臺北市博愛路二一六號一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各地設分事務所。
- 第五條 本社董事會由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始基金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副主計長、主任秘書及主計官兼處長(含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執行長)為當然董事。
本社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除應隨本職異動者外,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本社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社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社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第七條 本社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解散、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第八條 本社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副董事長。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社,副董事長襄助之。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十一條 本社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第十二條 本社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社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其他符合教育部所定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
- 第十三條 本社為保管運用基金及財產與發行書刊等業務需要,得設委員會監理之。
- 第十四條 本社得設顧問若干人,經董事會之決議由董事長敦聘之。
- 第十五條 本社置秘書長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得視事實需要置幹事若干人,均由董事長聘任之。
- 第十六條 本社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備查。
- 第十七條 本社係永久性質,得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依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十八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五十一年七月一日;六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修正;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正;八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正;八十七年八月五日第四次修正;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五次修正;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六次修正;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七次修正;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八次修正。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